(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善彩诉田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彩,田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32号原告张善彩,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田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原告张善彩因与被告田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森所有的鲁QPXX**号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森所有的鲁QPXX**号汽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