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筱青与赵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筱青,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筱青被执行人:赵刚身份证:3306251971102334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005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洪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