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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陈玲、林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陈玲,林聪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智夤,男,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李军,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玲,女,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林聪明,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被告陈玲和被告林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陈玲、被告林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军、被告陈玲和被告林聪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正勤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