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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蒋根保与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保,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君行初字第4号原告蒋根保,村民。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法定代表人陈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保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蒋根保遂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根保撤销对被告岳阳市君山区规划局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根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银审 判 员  毛学文人民陪审员  孙在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伏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