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石某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叶某某,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原告石某某,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甲,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丙,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石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