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贞民与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贞民,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马贞民,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黄麦芳,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1982年3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原告马贞民诉被告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前即2015年6月17日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负担。审判员 玛依拉&mid d ot;阿合买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玛吾勒特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