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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贞民与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贞民,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马贞民,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黄麦芳,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1982年3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原告马贞民诉被告热依扎别克·沃热阿孜别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前即2015年6月17日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贞民的委托代理人黄麦芳负担。审判员 玛依拉&mid d ot;阿合买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玛吾勒特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