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海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辛德福因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海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评被执行人:辛德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9)海商初字第12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德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