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蜀霞与黄琳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蜀霞,黄琳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王蜀霞。被告黄琳先。原告王蜀霞与被告黄琳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王蜀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