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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蜀霞与黄琳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蜀霞,黄琳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93号原告王蜀霞。被告黄琳先。原告王蜀霞与被告黄琳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王蜀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