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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9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郊航天城宇航街。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炜,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刚,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阳公司)诉被告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航天华阳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航天华阳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0400元,其余30400元退还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