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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韩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华富,董事长。2015年5月7日,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设备款147万元及设备租赁费50万元。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