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韩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松原市胜利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华富,董事长。2015年5月7日,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设备款147万元及设备租赁费50万元。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胜利油田胜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