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执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杭滨执民字第8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547823.36元,承担诉讼费50635元、执行费55139元。至2015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等财产均已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