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杨万学与国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学,国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杨万学被告国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学诉被告国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