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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阴法明与葛洪剑、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法明,葛洪剑,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阴法明。委托代理人宋志伟。被告葛洪剑。被告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恭运。委托代理人葛洪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超。委托代理人马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法明与被告葛洪剑、高密市豪迈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