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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陆永康与邬庆穗、黄焕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康,邬庆穗,黄焕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60号原告:陆永康。委托代理人:谷元香,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庆穗,港澳证件代码H310224()。被告:黄焕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康与被告邬庆穗、黄焕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永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陆永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张琪琦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