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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陈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陈某暂时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戴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