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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富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富,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初中文化,原圣采泊尚项目劳务负责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15年1月18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曾庆富以四川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成都市汇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下“圣采泊尚”项目主体建设工程,随后自行雇工进行施工。自2013年起,被告人曾庆富陆续拖欠其雇佣的邓某某班组、蒋某某班组、魏某某班组、潘某某班组、张某某班组、俞某某班组、徐某某班组等200余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604585元。为逃避支付义务,被告人曾庆富于2014年6月26日潜逃,2015年1月18日,在其藏匿地云南省通海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此期间,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被告人曾庆富一直未予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社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社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人社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工人工资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富采取逃匿的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且经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庆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根据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态度好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庆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叶天富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苑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