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某声与浦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声,浦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声。被执行人浦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浦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法执字第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张光明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永秋[键入文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