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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苏媚与林冠平、郑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媚,林冠平,郑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吴苏媚。被告:林冠平。被告:郑仁义。本院在受理原告吴苏媚与被告林冠平、郑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林冠平已清偿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冠平、郑仁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苏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苏媚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