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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圣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圣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长兴金陵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圣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婷。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法定代表人:钱娇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圣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金陵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资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指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