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2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姜方利,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家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