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曹佳君,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