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贾兰珍与淮安丽源针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兰珍,淮安丽源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贾兰珍。被执行人淮安丽源针织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康马路工业园**号楼。投资人蔡金花,该厂厂长。贾兰珍与淮安丽源针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淮法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丽源针织厂欠贾兰珍劳动报酬人民币5525元,定于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兰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丽源针织厂系蔡金花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从2014年起,蔡金花及其淮安丽源针织厂在本院共有六十多起案件在执行中,总标的约300万元左右。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执行文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约十余万元,目前暂未结算);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因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审查处理中;在执行他案中,本院对蔡金花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经依法查询,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其他执行案件的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