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袁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