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健与黄剑锋、桂林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67号北侧门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黄剑锋,桂林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67号北侧门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健,男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54号4栋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黄剑锋,男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1号5栋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桂林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67号北侧门面本院在执行何健申请执行黄剑锋、桂林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剑锋、桂林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李隆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