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艳喜与权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喜,权团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李艳喜,居民。被告权团结,居民。委托代理人常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喜诉被告权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喜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