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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艳喜与权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喜,权团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李艳喜,居民。被告权团结,居民。委托代理人常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喜诉被告权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喜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