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任癸、王秀莲与王凤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任癸,王秀莲,王凤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苏任癸,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王秀莲,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柏家、孙东雨,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宾,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任癸、王秀莲与被告王凤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任癸、王秀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元,减半收取6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