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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冯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蒋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双方经协商,已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虞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