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冯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蒋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双方经协商,已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虞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