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陈文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陈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杨育群。委托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文彪,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陈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汕龙法执字第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彪位于汕头市的房地产(面积77.96平方米、价值以47000元为限)。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执行及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文彪位于汕头市的房地产(面积77.96平方米)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