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32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绪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梅倩、被告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丈夫于2001年因病去世,被告又多年单身,××××年经被告堂妹介绍,两人在一起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常喝酒打人,闹得家庭不得安宁。在前一天争吵后,2014年(农历)1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为结束这一段有名无实的婚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被告崇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其确实好喝酒,但并没有只要喝完酒就和原告争吵。原告脾气不好。原告的儿子和其说话时经常嘴里不干不净的,随时让其滚蛋,因为很多原因才过不好的。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崇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及双方性格问题常发生争吵。崇某现在外打零工,两人未在一起生活,各自收入归各自所用。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徐某、崇某的当庭陈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徐某与崇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与崇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年登记结婚,婚前也相处了一段时间,徐某丧偶多年,崇某多年未娶,二人理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如崇某能尽力改正嗜酒的习惯,双方能互相克制,保持沟通,二人的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社会和谐、家庭稳定,故判决双方暂时不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婧附:本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