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安永明诉被告李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明,李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安永明,男,土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占青,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明诉被告李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明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明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45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永明承担。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