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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照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运来,浙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丽,浙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严梅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老矸村建筑许可证号为330902200803260101、项目名称为舟山花园大酒店的在建工程主楼1-8层、21-24层和辅楼1-4层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处置,尚未处置成功,本案债权已申请参与分配。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舟山传润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至此,本案已没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浙舟执民字第2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肖太和审 判 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