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大孝与陈培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孝,陈培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6-2号申请人徐大孝,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许堡乡西册田村被执行人陈培录,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大同县县城东街昊天佳苑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培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培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录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有工资存款22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培录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的存款22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贵审判员 贺 平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