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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原告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伍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统平,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许杰荣.被告二许杰荣,男,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旭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许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博罗县瑞格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账号为44×××9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许杰荣所有的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九村村上头塘下头塘组三丫浪至倒角山地段鸿隆、江山美苑A13栋1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