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刘汉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刘汉,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邱刘汉。被执行人:吴海军。本院在执行邱刘汉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刘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邱刘汉的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季剑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