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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刘汉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刘汉,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邱刘汉。被执行人:吴海军。本院在执行邱刘汉与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刘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邱刘汉的撤销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季剑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