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光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张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安邦��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张伯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传光,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光因每月部分工资支付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