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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成海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吴成海。委托代理人杨雪,唐山市丰南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成海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成海的委托代理人杨雪,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成海诉称,原告系冀B×××××轿车车主,在被告处投有强制险和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2015年3月29日,吴娜驾驶该车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亚汽修处,与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娜负全部责任,浩顺公司无责任。事故造成如下损失:护栏浩顺公司损失2996元、鉴定费200元,原告车损31448元、鉴定费945元,保管费170元,施救费300元,拆解费2515元,共计38774元。原告代被告赔偿物损及鉴定费3196元,被告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196元,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35578元,共计38774元,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我方在核实冀B×××××车的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并且没有法定免责情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负责赔偿。物价报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金额不认可,该鉴定金额仅是第三方对车辆损失进行的预估,如果没有相关修车发票予以佐证则不能证明该修复车辆的实际损失,同时该物价报告为单方委托,定损没有通知我司,程序违法,我方有权有事故车辆的相关损失予以重新核定;拖车费发票系丰南镇洪斌租赁公司出具的我方认为没有相关的施救资质,保管费、价格鉴定费系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拆解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事故发生地点为兴汽修,拆解费与价格鉴证费属于重复费用,我公司不认可。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冀B×××××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122000元、车辆损失综合险19125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2015年3月29日,吴娜驾驶该车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亚汽修处,与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娜负全部责任,浩顺公司无责任。2015年4月28日,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就护栏等物损出具价格鉴证报告书,护栏2400元,护栏墩216元,人工费180元,汽车台班费200元,鉴证标的损失价值2996元,收取价格鉴证费200元。2015年4月29日,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就原告车损出具价格鉴证报告书,材料费27448元,工时费4000元,扣残值0元,损失鉴定总金额31448元,收取价格鉴证费945元。2015年4月30日,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斌汽车租赁行开具拖车费发票1张200元。2015年4月30日,唐山市丰南区安达服务处开具发票1张:保管费170元,施救费300元。2015年5月4日,唐山市丰南区鸿业汽车修理厂开具拆解费发票1张2515元。2015年5月8日,吴娜在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赔付浩顺公司人民币299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事故造成的护栏等物损2996元由司机吴娜赔付浩顺公司,被告未提出异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经鉴证车损31448元,残值已忽略不计,且未提交维修证据及发票,被告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应扣除工时费4000元,本院确认合理损失为27448元;汽车租赁行开具拖车费200元,原告未提交相关的施救资质证据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保管费170元非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费300元、鉴定费945元+200元=1145元系事故发生后的必要开支,本院予以确认;拆解费2515元发生在鉴证后,被告有异议且不符合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13)19号通知要求,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的损失有物损2996元+车损27448元+施救费300元+鉴定费1145元=31889元,由被告在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188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元,由原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2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自上诉期届满次日起在7日内预交,逾期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云特别提示:被告自动履行可将赔款径付原告,或汇入法院账号并将电子回单快递(送达)民三庭主办法官或书记员,逾期由原告申请执行。法院账号:1300162723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户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支取案件款应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最好为建设银行卡)、银行卡开户行名称的复印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