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2015)包执字第01386-1号宋红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86-1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菊,合肥市三洋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工。被执行人:徐文兴,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5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文兴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4550元;或者扣��、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