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长英与涂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23号原告周长英,女,生于1983年9月1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涂玉芳,女,生于1947年4月13日,汉族,户籍地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英与被告涂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涂玉芳之夫XX泽购买的位于广安市××大道“×”×幢×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周长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安南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周长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安南路支行账号××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