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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丽坤诉鞍山市铁东区社康老年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马丽坤,女,汉族。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社康老年服务中心。经营者:王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坤因与被告鞍山市铁东区社康老年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坤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03670元减至1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丽坤承担。(原告马丽坤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367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0367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374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总计应退还2349元。)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