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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亚菊与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亚菊,戴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亚菊。委托代理人:吴水良,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美珍。再审申请人梁亚菊因与被申请人戴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亚菊申请再审称:没有证据证明真实的借贷关系,戴美珍偿还巨额借款没有真实的凭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真实的贷款给梁亚菊。二审判决判非所诉,支持戴美珍的非法诉求错误。戴美珍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梁亚菊向戴美珍出具《借条》,确认欠戴美珍人民币195385元。一审诉讼中,戴美珍确认梁亚菊归还了6600元及6200元。据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梁亚菊在出具《借条》后向戴美珍付款的情况,判决梁亚菊向戴美珍偿还182585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戴美珍请求的是还款而非过户房产,且梁亚菊在2012年、2014年均有还款,故二审判决认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梁亚菊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梁亚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亚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