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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支行与关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支行,关某,周某,杨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738-1号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支行。负责人伏某,行长。被告关某。被告周某。被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支行与被告关某、周某、杨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关某、周某、杨某、黄某名下价值200993元的财产,并具函以银行资产作为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关某、周某、杨某、黄某名下价值2009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