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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宁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吴绵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吴绵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诚峰。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黎明。被执行人:吴绵学。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35号宁波宁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吴绵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宁波宁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7816744.76元,吴绵学在1553587元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还应共同承担诉讼费13220元、执行费1793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