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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翟玲平与李瑞峰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玲萍,李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翟玲萍,女,蒙古族,52岁,集宁区。被执行人李瑞峰,男,汉族,54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翟玲萍申请执行李瑞峰返还原物一案中,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