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翟玲平与李瑞峰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玲萍,李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翟玲萍,女,蒙古族,52岁,集宁区。被执行人李瑞峰,男,汉族,54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翟玲萍申请执行李瑞峰返还原物一案中,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