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杭瑄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杭瑄贸易有限公司、罗淑娟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杭瑄贸易有限公司,罗淑娟,嘉兴市永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7号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忠虎。委托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杭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淑娟。被告:罗淑娟。被告:嘉兴市永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月珍。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杭瑄贸易有限公司、罗淑娟、嘉兴市永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54元,由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