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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冬梅与肖作旺、黄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冬梅,肖作旺,黄尾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罗冬梅,女,汉族。被告肖作旺,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教师,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0幢24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20825501X。被告黄尾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冬梅诉被告肖作旺、黄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冬梅负担。审判员  韩秋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晗梦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