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芳芳与被告吴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宋某某,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