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甘玉兰、荆学伟与杨德健、陆晓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玉兰,荆学伟,杨德健,陆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062号申请执行人甘玉兰,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学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德健,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晓蓓,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甘玉兰、荆学伟诉被执行人杨德健、陆晓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玉兰、荆学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德健、陆晓蓓应履行偿还货款18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的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陆晓蓓的房产查封,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德普审 判 员 孙国起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