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智与陈松、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陈松,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坚,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松,个体户。被告王丹丹,个体户。原告陈智诉被告陈松、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思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坚、被告陈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的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丹丹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23日。但被告王丹丹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以上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50000元。被告陈松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丹丹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被告陈松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松、王丹丹共同归还原告陈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松、王丹丹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陈智525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105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冬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