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1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携带0.03克毒品海洛因到石狮市农贸路农贸市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同日22时许,林某某在石狮市农贸路农贸市场门口将上述毒品转售给王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2015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洋顶路49号K2幢1号楼梯下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林某某证言,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王某、林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抓获工作说明、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贩卖毒品海洛因0.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能主动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吴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贩毒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