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闫金奇诉被告王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奇,王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闫金奇,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生,住郸城县丁村乡李黄楼行政村闫庄***号,身份证号:4127261964********。被告王藏军,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生,住郸城县胡集乡纽河崖行政村***号,身份证号:4127261983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98410-4),地址:河南周口黄河东段香橙公寓楼下。原告闫金奇诉被告王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奇对被告王藏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闫金奇负担。审 判 长 薛 杰审 判 员 李文静人民陪审员 金黄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爽 来源:百度“”